五台县人民法院
院印管理制度
为确保院印的正常使用和管理安全,防止出现滥用印章的现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由院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事项必须管理人员亲自盖印,非经特别批准,不得将院印携带外出使用。
二、院印应存放在保险柜内,用印后要及时存放,随手上锁,确保印章安全,并要注意保养印章,及时清洁,确保盖印清晰。
三、各类诉讼文书加盖院印,院印管理人员应严格审核,用印人必须有立案审批表和经庭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或院长审核签发的文书、文件签发卡原件方可用印;民事、行政案件必须附有交纳诉讼费结算票据,法律文书中必须载明缴费人姓名、单位、金额与诉讼费票据内容相符,否则不予用印。
四、用印部门应加强法律文书用印前的检查,避免文字错误的发生,确保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五、如需缓交诉讼费必须经分管院长签字批准,但所缓交诉讼费须在加盖院印前交清。
六、凡各部门制作发出的正式公文必须由院分管领导批准签发,由办公室主任会签后,经院印管理人员编号登记备案,方可盖章。同时留存两份盖章文件。法律文书办公室留两份盖章文书。对外便函,报表、通知书等,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
七、使用逮捕、拘留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搜查令(证)、查封令、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撤销监视居住决定书,拘传票、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查封、裁定书、罚款决定书、申请回避决定书、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用的“公告”等,须经院长或委托副院长签字后加盖院印。
八、办理案件需要介绍信、外调函时须说明理由和使用范围,并在存根处加注负责人批准意见后方可加盖院印;其它介绍信外调函须经院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用印。
九、人事信息、人员调动、工资调整、津贴发放、评定、晋升、取消法官等级、法警警衔,由院长或政治处主任审查同意批准后,签发用印。
十、凡属证明个人身份或商处个人有关事宜的函件,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或同意后方可加盖院印,另留存一份备查。
十一、档案复制、复印,由院长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复印复制并签字后,予以用印。
十二、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须出具空白介绍信时,需经院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尚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事后立即交回。
十三、院印管理人员对用印文书要严格进行审查,严格按照签批权限予以用印,对符合用印条件的要及时盖印,对所有用印事项严格登记。
十四、凡因用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