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审判决策的公正、高效、权威,切实加强审判经验总结、审判规则提炼和法律适用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全省法院司法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议事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决断。
第二章 召集、召开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半月例会制,每半月第二周周二上午定期召开,或根据提请案件和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例会由审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委员、会议记录、纪要编发和审理报告的收发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一)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三)其他需要检察长列席的案件。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觉执行回避制度,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院长或会议主持人发现委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通知准时到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到会的,必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指全体审委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其他列席人员,及审委办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参加例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必须过半数才能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记录应妥善保管并按时归档。未经批准不得借阅或传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案件;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研究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学习有关审判工作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文件精神。
第十五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三)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四)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
(五)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需要报请移送中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六)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下列案件,合议庭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层报庭长、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
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出并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
第十六条 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事先审阅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材料,了解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根据需要调阅庭审音频视频或者查阅案卷。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高确定表决顺序,主持人最后表决。审判委员会评议实行全程留痕,录音、录像,作出会议记录。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有关审判工作:
(一)需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统一本院裁判标准;
(三)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四)有关本院审判工作制度、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五)院长认为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
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为:
(一)会前仔细审阅审理报告及案卷材料,在审委会会上认真询问、客观有据发表意见。
(二)认真研究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并加以总结,提出意见和建议,以议案形式提交审判委员会。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监督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四章 提交、讨论
第二十条 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要填写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报告表,由合议庭报分管领导申报,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批认为确需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提前七日并向审委会委员提交审理报告。
审委会委员提交的指导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议案,应在仔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说明理由,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审理报告应当行文流畅、逻辑清晰、符合规范要求,并详细阐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质证意见、拟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及其它需要向审委会说明的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审理报告或书面材料,不予讨论。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议案,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普通程序的案件,由承办法官汇报,合议庭其他成员作补充。承办法官因故不能汇报的,由合议庭其他成员(陪审员除外)汇报。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汇报。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可向汇报人询问。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充分阐述个人意见,表明个人观点,独立发表意见,不受其他委员影响,不得弃权。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列席人员应积极发表意见,为审判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意见如有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结论,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但应当写入笔录。
第二十八条 主持人最后对委员意见进行归纳,作总结发言,形成审委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议事项,以《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相关部门,并作为本院的审判工作的指导性规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本院此前制定的相关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