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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
最高法发布文件规范涉彩礼纠纷案件审理
作者:院办  发布时间:2024-01-18 11:02:32 打印 字号: | |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完善裁判规则 弘扬婚嫁新风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回应人民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是,近年来,涉彩礼案件呈现以下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
  《规定》基于彩礼的目的性赠与特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裁判规则,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
  立足审判实践 妥善平衡利益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有何区别?涉彩礼纠纷中,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闪离”后高额彩礼是否应返还?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否返还彩礼?彩礼返还比例如何确定?此次发布的《规定》对这些情形均进行了明确。
  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规定》明确,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规定》对此用两个条文予以规定。
  广泛听取意见 回应人民关切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00余份反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反馈意见高度重视,就其中的扩大诉讼主体范围、规定嫁妆处理规则、明确借婚姻索取财物具体形式、共同生活界定等意见,反复进行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关于诉讼主体范围。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适当将诉讼主体由婚约当事人扩大到其父母,符合传统习俗,但如果扩大到其他亲属,将导致过多人牵涉诉讼,严重影响诉讼效率,也容易激化矛盾。对于有的婚约当事人父母早亡,由其他亲属抚养长大并在彩礼给付接收中代行父母职责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已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但是,考虑到个案千差万别,亦无明确的法律或习俗概念界定该类人员,为保证司法解释准确清晰,《规定》未作扩大表述。实践中,如出现此种特殊情况,可以基于习俗,参照适用《规定》处理。
  在关于嫁妆处理规则方面,《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均明确在彩礼返还时要考虑嫁妆情况,即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此外,传统上一般认为,离婚时,尚存的嫁妆应归女方,现实生活中亦对此争议不大,从审判实践情况看,仅就嫁妆返还产生的纠纷极少,故《规定》未就嫁妆返还问题再作单独规定,逻辑上可以参照《规定》处理。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监督指导。
  有意见提出,收受彩礼后携款潜逃或者短期内多次以缔结婚姻为名收取高额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悔婚的,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一方根据《规定》第二条,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如果情形严重的,甚至已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对该种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问题,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即可以不需要返还彩礼。考虑到彩礼返还比例不仅需要考虑共同生活时间,还要考虑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不同因素叠加会出现各种不同组合,规定具体的时间反而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故《规定》未就具体的生活时间进行规定。实践中应当依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此外,有意见提出,不应将是否孕育作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考虑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规定》明确将此作为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甚至不予返还的考量因素,以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一件涉彩礼典型案例,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法院判决不予返还彩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反馈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比如,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的“孕育子女”修改为“孕育情况”,以涵盖终止妊娠等情形。再比如,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的“共同生活时间”修改为“共同生活情况”,以指引法官在考量共同生活事实时,不能简单计算时间长短,还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实际一起居住、未实际共同居住的原因等情形。反馈意见对于完善《规定》内容起到了重要作用。(记者 乔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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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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